在户外使用暴力然后进入室内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属于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理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入户抢劫是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对方在主观上,具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具体体现为抢了手机;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具体体现在打人,并因此而被抢走手机。入户抢劫是指在封闭的住所内,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抢劫了财物。所述之行为均在封闭的家庭生活范围内,因此属于入户抢劫。
什么情况属于入室抢劫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入室盗窃的“室”主要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其一,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是经被害人允许入户,其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窃”。
其二,某一处所是否属于“户”,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他人单独生活居住的居所,属于“户”;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不属于户,但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就可以认定为“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入室抢劫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强行入室后,视其行为,才能确定刑事还是民事。其一,杀人、放火、抢劫等危害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都可以属丁刑事范畴。
其二虽强行入室,但什么也没做,东看看,西望望,扭头就走,视强入者情形而定。强入者患精神类疾病,则家属加强监管;完全行事者,则视屋主原谅与否,最其码依治安条俐少不了拘留。
入室抢劫和室外抢劫
盗窃是一种刑事犯罪,根据其不同情节会面临不同的刑罚。而在盗窃罪中有一种比较严重的情况就是入户盗窃(这里要纠正一下的是,刑法中并没有入室盗窃的单独罪名,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是盗窃罪的严重情节,应定为盗窃罪。
下列哪类场所属于入户抢劫案中的户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的住所时就具有“实施抢劫等犯罪”的目的;“在户内抢劫”是指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住所时没有实施抢劫等犯罪的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
如果说这也算是二者的一点区别的话,也仅仅是一种表面的、次要的区别,从实质上看,二者并无区别。因为二者抢劫的故意是相同的,抢劫的行为是相同的,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而且抢劫行为最终都是在户内即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内实施的,被害人都不容易得到来自户外的援助。这几个相同点才是事物的本质所在,这几个本质上的相同点决定了完全没有必要将二者区别开来。《意见》作上述区分,可能主要是考虑“临时起意”问题,以为“临时起意”的犯罪比预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轻。但这种见解用在抢劫罪上是不妥当的。通常对“临时起意”的犯罪适当从轻处罚,主要限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而且临时起意者多是因为被害人有过错,促使行为人突发犯罪故意,所以认为这种临时起意的犯罪危害性比预谋性犯罪为轻。对于抢劫罪来说,不存在“临时起意”的问题,只存在抢劫故意产生早晚的问题。不论早产生还是晚产生,都是抢劫的故意,其危害性没有轻重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