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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特许经营市场整合中的冲突与对抗

   2022-09-15 互联网货源代理网300
核心提示:近几年,在国内的燃气特许经营市场中,偶尔会出现地方政府干预本地燃气特许经营市场,整顿既有燃气企业,做大做强一家燃气企业或者重新引入一家燃气企业。

近几年,在国内的燃气特许经营市场中,偶尔会出现地方政府干预本地燃气特许经营市场,整顿既有燃气企业,做大做强一家燃气企业或者重新引入一家燃气企业。在市场整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多会伴随着激烈的冲突与对抗。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进行市场整合?又该如何进行市场整合呢?

地方政府整合市场的主要原因

一是既有燃气企业消极履约,投资建设不足。

地方政府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加快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升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一些企业在获得燃气特许经营权之后,却没有什么投资意愿,而是将更多的心思放在“待价而沽”上,导致本地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停滞的状态,企业与百姓怨声载道。

在这种情况之下,地方政府则会着手市场整顿,清理既有燃气企业,引入新的燃气企业。

例如,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建设项目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普住建发[2016]3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尽快清理整顿本区域天然气建设运营企业,依法确定天然气建设运营主体,严格城市燃气资格认证制度,对没有建设运营资质、没有气源保障、未按规定开展燃气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尽快予以清理整顿。要优先引进专业技术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燃气企业建设、运营城市(县城)天然气项目,按要求严格实行燃气特许经营。”

二是既有燃气企业经营不善,安全隐患不断。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经营不善,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燃气爆炸,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现象,这对于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为了消除既有燃气企业带来的安全隐患,地方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市场整合。

例如,在2022年8月1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举行解除<巧家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协议>听证会的公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国务院安委办在暗访中发现既有燃气企业存在门站及LNG储备站无规划审批、无经营许可、员工不懂操作规范及流程。

三是既有燃气企业互相牵制,影响整体发展。

管道燃气市场区域都是地方政府划定的,各家燃气企业在各自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越线经营。否则,将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从而会遭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这样划定区域经营,虽然有优势,可以有效避免管道交叉的问题,但缺点同样明显,比如,无法形成互联互通的“一张网”,影响气源调度;无法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影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在相邻区域,尤其是地域划分不明确区域,容易产生冲突。

地方政府整合市场的合法路径

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地方政府操盘市场整合,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会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乃至赔偿损失。

一是吸收合并既有燃气企业。

在这种方式之下,是以收购既有燃气企业股权的方式来完成。当然,股权收购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以行政干预为强制手段。在笔者的从业经历中,多次遇到地方政府强行要求既有燃气企业出让股权给另外一家燃气企业。当然,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最终也会放弃该方式。

二是合资组建新的燃气企业。

在这种方式之下,多是要求既有的几家燃气企业重新合资组建一家新的燃气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会参与到新设燃气企业的设立中,并成为一方股东,甚至成为具有控股权的股东。按该种模式进行操作,一方面也需要既有燃气企业是自愿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先行终止或变更既有燃气企业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三是重新引入一家燃气企业。

在这种方式之下,都应当先行解除或变更既有燃气企业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否则,将存在重复授予、“一女儿家”的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此在全国范围内已不鲜见。对于新引入的燃气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予以进行。否则,也将存在因授予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的可能。

地方政府整合市场的不当做法

一是不给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燃气经营许可证通常有个4年左右期限。

期限届满前,应当续办。在正常情况下,换证续办只是一个例行性的程序,简单方便。

但是在市场整合的背景之下,换证续办将会成为地方政府惩治既有燃气企业的常见手段。

应当说,市场整合涉及的是燃气特许经营权,而换证续办涉及的是燃气经营权,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许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

既有燃气企业在没有违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之下,地方政府不应当采取不换证的手段。

二是制定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

《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虽然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市场整合,专门制定具有针对性规范性文件限制既有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该做法值得商榷。

例如,《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新建管道燃气经营需取得眉山天府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区域内既有燃气经营企业,不再批准其新建燃气设施、燃气管线及扩大燃气用户行为。”

综上所述

市场整合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并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序推行。适当的市场整合,能够振兴一方市场,造福一方百姓。错乱的市场整合,能够引发一场灾难,恶化营商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整合的道路上,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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