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微商怎么加好友  网易  凝胶  奢侈品  文案策划  微商快速成交  视频营销  微信小程序  阿里巴巴  微商 

聚焦|“双碳”下,全国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通过!2023年1月起施行

   2022-10-09 互联网货源代理网390
核心提示: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电力条例》。这是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将于明年1月

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电力条例》。这是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9 号

《浙江省电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电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交易

第四章 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省际送受电和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统称电力相关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为指导,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目标,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协调衔接市政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注重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电网与发电侧、用户侧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优化电力设施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相关规划要求,配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陆上电缆通道、水底电缆(含海底电缆,下同)通道等空间资源。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准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廊道落实、水域使用、施工条件、施工秩序保障等事项予以协调、支持。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并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电源发展应当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发展支撑性、保障性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互联网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互联网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