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特急文件《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
文件明确,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
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对于中长期电煤合同签约价格机制,文件规定,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
文件规定,签约基准价为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特急〔2022年10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深局,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经信厅(经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中国国家铁路集田有限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现将《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煤中长期合同是以供需双方市场化协商为基础、运输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签订,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统筹上下游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合同期限较长,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的煤炭购销合同。电煤中长期合同在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签约对象
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二、签订要求
(一)期限要求
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二)数量要求
1.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各产煤省区暂按2022年《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明确的26亿吨任务目标分解电煤中长期合同煤源任务,必须根据产能产量和煤种情况,将签订任务量逐级、均衡分解至每一个煤炭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不低于动力煤资源量的75%。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2.发电企业签约要求。为避免电厂超计划发电导致中长期合同资源量不足,各省区市、央企应统筹考虑2022年、2023年两年发电量增长、利用小时数变化、新增装机规模、进口资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国内用煤需求并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度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的105%组织衔接资源,进口煤比例高的电厂考虑进口替代情况可进一步合理放宽比例。各地区、各央企应负责本区域、本集团内部各电厂资源的统筹平衡。鼓励供需双方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2023年全年合同。
3.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综合考虑季节性波动、煤炭生产和铁路运力相对均衡的特点,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应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考虑到铁路运力不可储存,经铁运输的月度合同量应在兼顾电煤需求季节差异的同时,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80%。
4.未按期足额签约惩戒措施。对未按期足额签约的煤炭、发电供热企业将视情予以通报约谈,督促签约。对煤矿未按期足额签约的,还将协调有关方面在新核准项目、新核增产能、铁路运力和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欠量资源按中长期交易价格转为政府储备资源,属于保供煤矿的,调出保供煤矿名单,取消有关支持政策。对发电供热企业(含供暖企业)未按期足额实现合同全覆盖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等政策。
(三)价格机制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根据价格机制定期测算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每月最后一天对外发布,并作为下月中长期合同价格,价格水平不超过港口环节的合理区间。
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且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四)煤质要求
所有合同必须明确供应煤种的煤质要求及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要加强电煤质量监测与合同履约监管,在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及供需双方协商基础上,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完善中长期合同电煤质量偏差结算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严格履约。各地要建立电煤质量监测检查机制,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激励约束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对降卡销售、掺杂使假等行为导致煤质不达标的及时核查、督促整改,对实际供应质量达到或高于约定质量的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发运等激励措施。
(五)合同文本
供需企业须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类:直供直销合同是指煤矿与电厂直接签订的合同,或煤矿所属集团销售公司与电厂所属集团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供需双方签订确认;贸易煤合同是指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厂签订的合同。直购直销合同由供需双方签订确认,贸易煤合同由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力企业共同签订确认。供需企业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任何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企业履约情况将纳入煤炭、电力等行业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三、运力配置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合同,原则上单笔合同量应在20万吨及以上,且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应企业的产量、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耗煤量、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足额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的合同可不再保留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供需双方也要在双方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借口违约。
不具备发运组织能力的中小煤炭企业、发电供热企业可以委托重点保供贸易商代为组织,在出矿煤价上应当予以优惠或支付相应费用,并正式签订合同。
四、进度安排
(一)任务分解和基础信息填报工作(2022年11月6日前)各产煤省区要将签约任务分解至每一个煤矿,并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组织所有涉及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www.ncexc.cn)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需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专属管理账户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二)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2年11月25日前)供需企业应当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未在线签订合同的企业,要以供需企业签订的线下经济合同为基础,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完整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贸易煤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煤矿和所有电厂均要在线确认合同信息,上传诚信履约承诺书。
(三)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2年11月30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由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专属管理账户逐条确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建立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四)推送国铁集团配置运力(2022年12月3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对符合国家价格机制和政策要求、纳入监管台账的经铁运输电煤中长期合同推送国铁集团衔接运力,国铁集团在铁路能力满足的条件下原则上全部配置运力。国家能源集团等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也要遵循上述要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并根据需要做好与国家铁路集团的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
五、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纳入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不允许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
3.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企业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性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合同监管台账,否则仍应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10日前,供需企业要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由供方填报、需方确认),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履约情况共
享给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http://ly.creditchina.gov.cn)进行监管。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已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提报日常请车计划,在线完成交收、结算,交易平台自动完成履约数据统计。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各级经济运行、价格等部门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各地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核查整改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省区市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四)违约惩戒措施
未履行的违约企业将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因供需双方原因导致季度兑现率偏低的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违约程度,采取削减合同运力、取消配置运力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