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保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过去十年间,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力度空前提高,生态文明制度密集出台,监管执法力度、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也前所未有地提高。而未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仍将进一步强化。
《华夏时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等七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
“明责知责是履职尽责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各部门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明晰、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明确。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有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
“一岗双责”制度化落实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谁的孩子谁抱,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
四年后,“一岗双责”终于得到了制度化的落实。《意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在中央层面,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18个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和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地方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梳理细化,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落细落小、落到具体责任牵头部门,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具体责任。2019年,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一文中,习近平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落实。
《意见》进一步要求,省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提振环保行业“真需求”
此前,生态环境部曾经多次在中央环保督察中指出中央、地方存在“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例如,2021年1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国家能源局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国家能源局存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不力”问题,而国家能源局在整改方案中也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实抓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主动监管、主动作为”的制度安排,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
又如,2020年5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青海省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青海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青海省林草、发改、能源、工信、住建等部门均一定程度上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其下辖海北州门源县、海南州、玉树州等地也存在类似问题;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1年2月向北京市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一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有差距,北京规自委、永定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办公室等部门均被点名。
而《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这些中央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是一个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文件,确实有一定的突破,主要是尽力打破行政管理的分割,让每个管理条线都有环境保护的责任。”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意见》对环境治理的真需求有一些提振作用,但是受制于地方财政紧缩的当下条件,环保产业本身也需要变革,否则需求依然难以落为业务。
8月,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邹首民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疫情的影响下,中央财政对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体现了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2022年中央财政对大气、水、土壤3个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共安排621亿元,较2021年增加4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