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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大利好!五类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2022-11-17 互联网货源代理网720
核心提示:11月16日,能见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将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

11月16日,能见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将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各地区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能源消费是指生产和生活所消耗的能源。人均能源消费占有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2020年,我国人均能源消费量3531千克标准煤,比十年前的2012年增长18.9%。比起较早进入工业化时代的发达国家,我国人均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仍较大。

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曾严重制约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问题,中国曾提出了能源消费及煤炭消费总量的双控目标: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1亿吨以内,全社会用电量预期为6.8-7.2万亿千瓦时。

那么,我国最新的能源消费是什么规模呢?

能见梳理国家统计局数据发现,202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52.4亿吨标准煤,比2012年增长30.4%。这意味着,我国以年均3.0%的能耗增速支撑了年均6.6%的GDP增速。

对比GDP增速,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不仅较低,而且能源消费结构日益优化: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消费增速放缓。煤炭消费年均增长0.3%,石油消费年均增长3.9%;天然气、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快速增长,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长10.5%,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消费年均增长9.3%。

从占比结构来看,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由2012年的68.5%降低到56.0%,下降12.5个百分点;石油占比由17.0%上升到18.5%,提高1.5个百分点;天然气、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的能源消费占比大幅提高,天然气占比由4.8%上升到8.9%,提高4.1个百分点;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占比由9.7%上升到16.6%,提高6.9%。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源转型仍有不小空间。

例如,十三五末期数据显示,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3149万千瓦,低于规划目标851万千瓦。也是因此,我国抽水蓄能项目密集上马。根据抽水蓄能行业分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21日,“十四五”期间已核准抽水蓄能电站共计35个项目,装机规模合计为4509.8万千瓦,项目投资金额合计约为3451亿元。

不仅如此,202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虽然已比2015年降低12.7%,但仍比预期目标低2.3%。

毫无疑问,该《通知》将加快我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提出,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下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通知明确,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

(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

(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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